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作者: 日期:2014-09-21 来源: 关注:2849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以上赔偿责任比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