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从高处坠落致残却不属工伤,如何维权?
作者: 日期:2012-09-19 来源: 关注:3033
2006年11月22日,被告莫某雇请原告麦某为被告××公司从事瓦面维修工作,同年11月26日11时左右,原告麦某在瓦面维修时不慎从高处坠落,造全身多处受伤。被告××公司发现后,将原告送往事发地就近的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高处坠落伤:1、右股骨多断粉碎性骨折;2、左股骨头骨折并左髋关节脱位;3、右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并肘关节脱位;4、骨盆骨折;5、腰2-4腰横突骨折;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因被告莫某没有提供资格证明承接维修××公司瓦面工程,2007年1月17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认为原告麦某受伤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2007年5月18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麦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争议主体不适格,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2007年3月15日,原告麦某委托广东弘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麦某因损伤致左髋关节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右髋关节功能障碍属拾级伤残;右肘关节功能丧失属拾级伤残。2007年3月20日广东弘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麦某的护理级别作出评定,结论为:被评定人麦某护理级别为叁级,护理期为叁年。
原告麦某起诉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当事双方对责任划分问题均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承担40%的责任,莫某承担60%的责任。关于麦某的伤残及护理等级鉴定问题。麦某委托广东弘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等级进行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麦某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麦某的伤害经司法鉴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确定残疾等级为20%+%+1%,并据此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